侵犯優生「別蚊我」商標 新錸判賠15萬

侵犯優生「別蚊我」商標 新錸判賠15萬

商標申請的時候,基礎上是以尼斯分類作區別,有時可見到跨類別可能有相關性,但官方認為屬性不同而未明文規定近似的商品,以本案例來說就是如此。「滅蚊燈」被歸類於第21類,而「防蚊貼片」應被歸類於第5類,官方並未明文規定兩商品的近似。這也就是說,如果兩申請人分別以同一商標申請了這兩商品,皆核准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而如探討的是商標侵權,關鍵在於是否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因此,本案例在優生公司強力廣告行銷的情況下,「別蚊我防蚊貼片」已有一定知名度,新錸公司的「別蚊我滅我燈」就有構成侵權的強大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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