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救濟問題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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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收集相關仿冒商標之事證,包含仿冒品之販賣場所,發票,公司等等。
2. 發存證信函警告對方停止侵權行為,或將相關事證提交保智大隊,專線0800-016597,信箱:yell@tipo.gov.tw
3. 提起民事賠償或刑事告訴,民事賠償以商標法第71條並特別規定計算損害的方式,刑事告訴則涉最高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當然,也可以考慮先提起刑事告訴,如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再一併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此方法可以毋庸繳納民事起訴的裁判費用。
4. 最需注意的,是主張權利的時效問題。民事賠償的時效,是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要行使;自侵權行為時起,十年內要行使。刑事告訴的部分,告訴乃論罪須於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為之。

他人之商標據註冊日未滿三個月者,朱老闆可申請商標異議;據註冊日未滿五年者,則可申請商標評定,要求撤銷他人商標之註冊。實務上較常見的異議或評定理由,是以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前段「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為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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