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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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年費逾期未繳,適用新法規定,可辦理補繳。其專利年費之繳納,除原應繳納之專利年費外,還須以比率方式加繳專利年費,每逾期 1 個月加繳百分之二十 (不足 1 個月者,以 1 個月計),最高加繳 1 倍金額。另專利權人如有非因故意,未於法定 6 個月補繳期限內補繳者,得於補繳期限屆滿後 1 年內申請回復專利權,並繳納 3 倍之專利年費。

發明與新型之保護標的不同,發明之範疇較廣,包括物質(無一定空間型態)、物品(有一定空間型態)、方法、生物材料及其用途;新型則僅及於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另外,發明專利須經過專利要件之實體審查才能取得專利權,但新型專利則不經過實體審查,而以形式審查來快速取得專利,故其本質上權利具有不安定性與不確定性。

設計專利是指對物品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的創作,其中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為一種透過顯示裝置顯現而暫時存在之平面圖形,該圖形本身應屬花紋或花紋與色彩之結合的性質,亦得申請取得設計專利。

專利權具有區域性。專利權人所取得的專利權,只能得到授予該項權利的國家法律保護,在專利權所依法產生的國家地域內才屬有效。所以若想得到台灣地區以外國家的專利保護,就必須申請該國專利保護。

申請專利之發明如果在申請日之前已見於刊物、已公開實施或已為公眾所知悉者,會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然而技術研發創新非常不容易,專利法為了保護申請人的權益,如係(1)因實驗而公開(2)因於刊物發表(3)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4)非出於其本意而洩漏者,則可主張優惠期。

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對新型專利申請案不進行前案檢索,亦不做是否滿足實體要件之判斷,通過形式審查後就核准專利,並繳費公告領證。由於此種權利相當不安定及不確定,若新型專利權人不當行使此權利,可能產生權利濫用之情形。所以,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進行警告。

我國專利法規定,除了個人與公司能申請專利外,商號(行號)不能夠作為專利申請人提出申請。

國內專利申請需提供申請人中文全名(公司、商號或個人)、申請人統編或身份證號、發明人大名、發明人身份證號、登記地址、和聯絡地址。

設計是指對物品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的創作,其中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為一種透過顯示裝置顯現而暫時存在之平面圖形,該圖形本身應屬花紋或花紋與色彩之結合的性質,亦得申請取得設計專利。申請設計專利所呈現的「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的創作,必須符合「應用於物品」且係「透過視覺訴求」之具體設計,才符合設計的定義。
(本QA出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不在此限。
(2)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3)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本QA出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專利不保護概念,創作內容必須明確且充分揭露,可供該技術或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並可據以實現者,才可獲得專利保護。
(本QA出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不可以。自然界中固有存在的物、現象及法則等之科學發現,例如單純發現野生植物或天然礦物等,發現該物的行為並非利用自然法則的技術思想之創作。
(本QA出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不可以。申請專利之發明係利用自然法則以外之規律者,例如數學方法、遊戲或運動之規則或方法等人為之規則、方法或計畫,或其他必須藉助人類推理力、記憶力等心智活動始能執行之規則、方法或計畫,該發明本身不具有技術性,不符合發明之定義;惟遊戲機具或實施規則、方法或計畫的設備本身可能具有技術性,而符合發明之定義。(審查基準2-2-7例6)
(本QA出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商業方法若僅為社會法則、經驗法則或經濟法則等人為之規則,非利用自然法則,不符合發明之定義,但如利用電腦相關技術施行於從事商業的方法,則應針對其所利用的電腦相關技術本身予以判斷。
(本QA出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不可以。在外國已公開的專利和技術,除了依法主張優先權外,在我國申請專利會因為已經喪失新穎性而不會被核准。
(本QA出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申請人在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稱WTO)會員或與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外國第1次申請專利,以該外國申請之專利申請案為基礎,於12個月(設計為6個月)期間內在我國就相同技術申請專利者,申請人得主張該外國專利申請案之申請日為優先權日,作為判斷該申請案是否符合新穎性、擬制喪失新穎性、進步性及先申請原則等專利要件之基準日,此即國際優先權。
(本QA出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及新型,申請前已見於刊物、已公開實施或已為公眾所知悉者,喪失新穎性、進步性。惟若有因實驗而公開、因於刊物發表、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或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露,致有前述公開事由,並於事實發生日後6個月內提出專利申請者,該公開事實不致使其喪失新穎性、進步性。
(本QA出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設計,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見於刊物、已公開實施者或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喪失新穎性、創作性。惟若有因於刊物發表、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或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露,致有前述公開事由,並於事實發生日後6個月內提出專利申請者,該公開事實不致使其喪失新穎性、創作性。
(本QA出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需要。專利保護是屬地原則,產品要在當地獲得保護必須取得該國專利權。
(本QA出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專利保護是屬地原則,必須在各國分別申請專利,分別接受審查,分別取得專利權。目前尚無一國際組織可以授予全球性有效之專利權,也就是說專利權只能在獲准的國家或地區領土內依當地法律發生效力,而不及於其他國家或地區。
很多人說的「世界專利」、「國際專利」可能是指「PCT」專利申請案。「PCT」是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縮寫,由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管理,至104年3月止有148個會員國,目前我國不是「PCT」會員國。
PCT申請分成國際階段(international phase)及國家階段(national phase)。「國際階段」指的是向PCT受理局(包括WIPO國際局及有受理PCT國際申請案之會員國專利局)提出國際專利申請案(international paten application),主要處理認定國際申請日、國際檢索、國際公開和初步審查等程序。接下來,申請人必須向其所有欲尋求專利保護之各指定國專利局提交該國規定之翻譯本及規費,申請進入「國家階段」(一般為最早優先權日起30個月內,但須視各國具體規定),由各國專利局依照其國內專利法規定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准予專利權。換言之,PCT申請案不是由單一的國際組織進行專利要件實體審查及授予單一專利權,而是由各國專利局實體審查及授予專利權。PCT申請最大的好處,是合格國際專利申請案與向各指定國提出之國內申請案具有同等效力,故申請人可以先用單一語文及最少的申請費取得各指定國之專利申請日,然後有30個月的充裕時間仔細考慮要進入國家階段之會員國,與準備各國翻譯文件及規費。相對於此,如果是主張巴黎公約之國際優先權,則必須在第1次申請日後12個月內,依各國規定準備好申請日所需文件並提出專利申請。
(本QA出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可以。比照外國公司之規定。
(本QA出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赴目標國家或地區申請專利,需避免因自己申請前之公開,導致喪失新穎性。申請外國專利,通常需委任當地專利律師或專利代理人辦理。此外,如已在國內申請專利後,有向國外申請專利的必要時,應在國內申請後12個月(設計為6個月)內,儘快向國外提出申請並主張臺灣基礎案的優先權。
(本QA出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有契約約定,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本QA出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明人一定是自然人,公司或學校不得為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亦同。
(本QA出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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