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祖「藍眼淚」商標販售 縣府擬用於公共服務

馬祖「藍眼淚」商標販售 縣府擬用於公共服務

商標審查,申請時的時空背景,對審查結果也會有很大的影響。根據商標法第29條第一項第1款規定,商標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不具識別性,不得註冊商標。而馬祖「藍眼淚」現象的出現,大約是在2012年開始被民眾發覺,但是「藍眼淚」一詞在當時並非通用,同時還有所謂的「星砂」、「藍色碑酒海」等詞等同「藍眼淚」。因此合理推論智慧局基於這些原因,當時核准了「藍眼淚」的申請。當然馬祖官方如握有「藍眼淚」不得註冊的理由,可以對該商標提出評定,而智慧局本身如認為該審查結果有不予核准之情事時,也有權提出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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