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日爭搶「妖怪」商標 妖怪村槓上妖怪手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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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商標「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來看,是否構成「混淆誤認」,必須要考慮到幾個項目:1.商標和商品或服務之近似程度;2.先權利人多角化經營之情形;3.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4.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之熟悉程度;5.註冊申請是否屬善意等等。因此,衡量上述準則,即便商標有部分元素構成近似的狀況,也不見得會造成混淆誤認。先權利人如認為他人之商標註冊有不該核准之情事,就應提出異議來為自身保障權益;而後申請人面對核駁或是異議,也應該基於上述之準則,提出相應之證據來爭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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