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專利
台灣 | TAIWAN專利
有關專利的種類,各國規定並不相同,依我國現行專利法規定,專利分為發明、新型及設計專利等三種。
專利權的開始為公告日那天給予專利權;專利權的到期日是申請日起算20年(發明)屆滿。新型專利10年,設計專利15年。
台灣發明專利
發明是指利用自然界中固有的規律所產生之技術思想的創作,以產生功效,解決問題,達成所預期的發明目的。
專利法所指的發明必須具有技術性(technical character),即發明解決問題的手段必須是涉及技術領域的技術手段。
台灣新型專利
申請專利之新型必須是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佔據一定空間的物品實體,且具體表現於物品上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
亦即新型專利係指基於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所製造出具有使用價值和實際用途之物品。
台灣設計專利
設計專利是指對物品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的創作 其中 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為一種透過顯示裝置顯現而暫時存在之平面圖形,該圖形本身應屬花紋或花紋與色彩之結合的性質,亦得申請取得設計專利。
所需文件
■ 委任書
□ 讓渡書
□ 宣誓書
國際優先權
申請人在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稱WTO)會員或與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外國第1次申請專利,以該外國申請之專利申請案為基礎,於12個月(設計為6個月)期間內在我國就相同技術申請專利者,申請人得主張該外國專利申請案之申請日為優先權日,作為判斷該申請案是否符合新穎性、擬制喪失新穎性、進步性及先申請原則等專利要件之基準日,此即國際優先權。
國內優先權
申請人基於其在國內先申請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案(以下稱先申請案)再提出專利之申請者(以下稱後申請案),得就先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載之發明或新型,主張優先權,此即國內優先權。
目的係為使申請人於提出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後,可以該先申請案為基礎,再進行改良或合併新的請求標的而提出後申請案,且能就先申請案已揭露之技術內容享受和國際優先權相同之利益。此種改良或新的請求標的,當以修正的方式在先申請案中提出時,常會被認為超出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而全案不予專利,但倘若運用國內優先權,則仍有機會併在1個申請案中申請,從而可取得總括而不遺漏之權利。
此時後申請案已揭露於先申請案之技術內容將以優先權日為專利要件審查基準時點,未揭露於先申請案之技術內容則以後申請案之申請日為專利要件審查基準時點。簡言之,國內優先權制度,是以一件或多件本國申請案為基礎案(即先申請案),使申請人得將各該申請案彙整為一件,並加入新的事項再提出申請,而得享有與國際優先權相同之利益。惟應注意者,設計並無國內優先權之適用。
(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cp-711-871531-ccfe4-101.html)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財局)
申請審查時間:
發明專利:9-18個月
新型專利:2-4個月
設計專利:6-9個月
發明和設計專利須經過實體檢查,才能取得專利權。新型專利只有形式審查。
在申請審查階段,審查委員主要是會就過往的專利案件與您提出的專利申請做比較,如果您的發明不符合專利3要件,會請您就與其他專利的不同處、進步性進行答辯。一般來說,經過1-3次的答辯就會進入核准領證階段。
申請文件:
發明專利:申請人須備妥專利申請書、說明書、摘要及必要之圖式,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申請。且實體審查需要符合「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3項專利申請條件。
新型專利:申請人須備妥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等。
設計專利:申請人須備妥申請書、說明書、圖式等。